27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裁定“青春美少女队”成员李岩、胡晶、辛莘、刘王莹胜诉。
尽管组队不久即在多台文艺节目和多部电视剧中频频亮相,并飞往日本、澳大利亚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演出,尤其是在“背背佳”广告中的青春健康形象更成为许多少男少女纷纷效仿的对象,但“美少女”父母们的忧虑却在与日俱增。去年9月19日,“美少女”成员之一的蒋中一的父母来京将其从艺术中心带走,今年5月,其余4人也离队而走,并将使其成名的艺术中心告上法庭。此事令正给子女寻觅演艺班的众多家长们深感意外,一位初中生家长说,为了让女儿像“背背佳”广告里的那几个女孩子一样出色,花费了不少精力和财力找门路让她接受培训,这位家长对“美少女”在那么好的条件下出走表示不解。
在宣判的当天,4名“美少女”及其家长、诉讼代理人全部到庭,他们指责艺术中心非法办学,缺乏系统的文化课教育,并为谋取商业利益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这说法是否有点耸人听闻?
据法院知情人士透露,事情缘于1995年6月,中日合资的北京瑞驰斯特经贸发展公司文化艺术交流培训学校在全国范围内招收12至15岁的学员进行声乐和舞蹈方面的培养,5名“美少女”当时被录取了,每人交纳了2万元保证金和5000元学杂费。当年10月,该公司开办了北京青春鸟影视艺术发展中心,将这批学员的培训业务转至艺术中心,并与学员及其家长约定自1995年9月至2004年9月分两个阶段对5人进行培训;前5年进行初、高中文化知识教育和艺术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北师大二中的毕业证书,并聘专家对其进行艺术基础教育,提供国内外艺术交流和文艺演出机会,因参加活动影响文化课学习,艺术中心负责安排补习。后5年则对其进行大专文化教育,并加强艺术理论教育和演出实践,使其成为艺术方面的优秀人才。
“美少女”们的诉讼代理人指出,自1997年2月“青春美少女队”参加商业性演出开始,她们学习文化课的时间日趋减少。今年1月中旬至4月底则只安排了30多个课时的高一年级文化课。“美少女”们由于长期未接受系统的初中文化教育,高中课程难以听懂。其家长认为,被告的经营范围虽有“演员培训”一项,但应是面对成年人的“职业培训”,但被告却在全国范围内招收小学毕业生,其所谓的“培训”完全是一种社会办学行为,而被告却根本没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属无证非法办学。
“美少女”的诉讼代理人甚至提出,被告多次组织她们参加营业性演出,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而她们参加演出时尚未满16岁,通过演出从被告处获得少量的经济收入。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变相使用童工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而未能保证其招收的少年学员接受义务教育。
艺术中心则坚持他们实施的是艺术培训,而非办学,并且是在“美少女”父母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在保证其受教育权利的基础上组织演艺实践,这是合同所约定的,这些演出根本不是什么商业演出。对“美少女”们单方撕毁合同,擅自离校,艺术中心认为这是违约行为,当庭提出反诉。朝阳法院经审理裁定被告退还“美少女”保证金及学杂费等;同时驳回“青春鸟艺术中心”要求“美少女”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有关人士指出,企事业单位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类学校或培训活动,均属社会力量办学。未经批准擅自在北京地区以外招收学生和实施教育,显然违反了法律。“美少女”纠纷也可看出国内文化市场的不成熟和混乱,由此劝告“望子成星”的家长们智力投资要慎重,青春饭毕竟是暂时的,文化根底方是长久之计。